山东师大校字〔2020〕15号
山东师范大学关于印发
公有住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山东师范大学公有住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师范大学
2020年1月19日
山东师范大学公有住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公有住房管理,优化资源配置,充分发挥住房资源使用效益,切实解决高层次人才和少数教职工临时性住房困难,根据《山东师范大学公用房使用管理办法》(山东师大校字〔2018〕24号)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公有住房指产权或分配权属于山东师范大学所有、可用于校内教职工承租居住的房屋。学校公有住房主要包括人才用房、未出售的教工住宅、博士平房、千佛山校区教工集体宿舍(俗称筒子楼)等。
第三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是公有住房使用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领导公有住房使用管理工作。学校公有住房归口管理部门为后勤管理处,负责公有住房租赁管理、维修以及相关工作的协调。中层单位负责协助处理本单位职工公有住房的申请、租用、退出等事宜的核实、监督及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有住房实行契约化管理。公有住房只租不售,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最长不超过三年。公有住房仅限承租者本人及家属共同使用,不得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任何个人不得改变公有住房的保障性质及用途,确保公有住房管理工作正常运转。
第五条学校每年单列公有住房管理经费项目,专款专用;后勤管理处建立公有住房管理经费台账,指定专人负责登记、保管,并编制年度收支预算,报学校审批。
第二章租赁对象和申请办法
第六条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或新调入工作人员可申请租赁公有住房;本人及其配偶在济南市无任何自有住房的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可申请租赁千佛山校区教工集体宿舍。
第七条引进人才或新调入工作人员租赁公有住房的办法参照学校制定的高层次人才引进与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公有住房的租赁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由后勤管理处按照租赁对象的类别和现有房源情况,安排公有住房,并与承租人签订《山东师范大学公有住房租赁协议》。新引进人才或新调入人员由人事人才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后勤管理处依照上述程序办理。学校无公有住房房源时,由教职工自行解决住房问题。
第九条易地交流到我校任职干部的周转住房参照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解决当前驻济省直机关易地交流厅级干部周转住房问题的意见》(鲁事管发〔2019〕5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和缴纳
第十条公有住房租金实行动态管理,以第三方地产评估机构最新评估价格为标准,租金价格公开,每两年调整一次。
第十一条学校公有住房承租人须按月缴纳房租。房租由财务处从承租人工资中按月扣取。若承租人工资不足以缴纳房租,承租人需一次性补缴剩余租赁期限内房租的不足部分。未起薪的承租人在起薪前须按月到财务处缴纳房租。
第十二条公有住房租金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章公有住房管理
第十三条承租人租赁公有住房期间,房屋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设施的维修由承租人负责;公有住宅的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维修由后勤管理处负责。
第十四条租期届满,承租人应当及时退回公有住房。因特殊原因需要继续承租者,应于租期届满前一个月提出申请。后勤管理处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续签协议。续签时间最多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承租人搬离公有住房时,需结清房租、水、电、气、暖、物业管理等费用,凭结算收据到后勤管理处办理退房手续。
第十六条公有住房承租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租人必须退还公有住房:
(一)因合同期满、调离等原因与学校解除人事关系,或事实上已非我校工作人员的;
(二)应缴拒缴房租时间超过十五日的;
(三)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住房的;
(四)改变所承租住房用途的;
(五)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六)在公有住房公共通道走廊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废品杂物等,存在消防隐患,经劝阻拒不改正的;
(七)其他经学校认定应无条件退还住房的。
第十七条人事人才、财务、保卫、后勤等部门应协同联动,相互协作,纪委、监察等部门全程监督,对违规承租人采取有效措施,合力做好公有住房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对于应该腾退拒不腾退住房的承租人,从指定腾房截止日期当月起,后勤管理处按照不低于租金标准的2倍向其收取房租。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学校将对公有住房现租赁情况重新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按照本管理办法,重新签订租赁协议,继续租赁公有住房;不符合条件者须办理退房手续,无条件腾退原公有住房。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mail: hqglc@sdnu.edu.cn 山东师范大学 后勤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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